2016年11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、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司法解釋,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,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、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。


公司注銷


此前,工商總局下發最新規定,企業不按時報稅、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,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:


(1)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;

(2)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;

(3)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;

(4)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;

(5)有欠稅,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;搭不了飛機和高鐵;

(6)長期不申報稅收,稅務局會上門檢查;

(7)長期不申報稅收,發票會被鎖機;

(8)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,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,如:銀行開戶、進駐商城等等。


國家對于不注銷、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罰:


一、行政處罰


1、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"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,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。"
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,"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,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。"


二、公司黑名單


未在規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,以后該企業要去工商、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。


三、法人黑名單


1、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、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,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。

2、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,如再注冊公司,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。


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,而且要被罰款;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,對本人以后銀行貸款、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。


因此,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,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,不可懈怠。